近期纷纷扰扰的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北京地方法院可能决定不受理此案,迈克尔·乔丹方面可能选择增加上海为新的诉讼地点。迈克尔·乔丹的法律顾问发言人则在给证券时报的书面答复中称没有收到任何法院有关拒绝受理此案的通知。
记者获得的消息显示,北京法院可能不受理该案的原因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而上海地方法院尚未就是否受理上述姓名权一案做出决定。
此前,享誉全球的已退役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声明称,因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中文姓名等原因,决定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则表示自身并未侵权,同时宣称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由此,“乔丹”商标纠纷成为媒体关注焦点,而迈克尔·乔丹背后是否有其他运动品牌介入也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昨日传出法院拒绝受理的消息,部分业内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姓名权属于民事诉讼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法院都应该立案,不太可能出现法院拒绝受理的情况。”
大成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徐万辉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法院是否受理某个案件,一般只需要程序性的审核,而从外界传说的拒绝受理原因来看,应该是属于实体审判过程中需要去认定的问题,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该不会涉及此类问题。”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管辖权问题或许是法庭拒绝受理的原因之一。据记者了解,我国民法中有“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由于乔丹体育注册地在福建,因此相关诉讼应在福建进行起诉。
郑名伟告诉记者,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实存在,但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结果在北京或上海,当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在本案来说,例如乔丹体育在北京或上海存在销售行为,当地法院也有可能受理。
迈克尔·乔丹的法律顾问发言人在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称,“我们不便透露向哪个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接到任何法院有关拒绝受理此案的通知。”而迈克尔·乔丹方面的传播顾问则口头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对于诉讼细节,我们不便披露。”
从记者采访来看,多位律师的态度显示迈克尔·乔丹在姓名权方面的胜算不大。
徐万辉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迈克尔·乔丹方面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此案中乔丹只是姓,不具有特定性,不能明确与迈克尔·乔丹对应起来。其次,姓名权应该包含姓和名两个内容,两者不可分离,因此迈克尔·乔丹的诉求不太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对于争议性同样较大的扣篮标志等问题,徐万辉则认为:“商标形象不是照片,而且扣篮动作本身也不是唯一的,因此也并不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其他法律界人士在采访过程中也对记者表示,迈克尔·乔丹在姓名权上的主张不太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事实上,从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内容看,该公司似乎也对与迈克尔·乔丹间存在的潜在商标纠纷有所准备。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乔丹体育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乔丹体育在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提出过任何权利和主张。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乔丹体育及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
近期,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争议、唯冠与苹果之间就iPad商标产生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市场对国内企业商标安全的高度关注。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国内企业应加强维权意识和风险评价工作。
徐万辉表示,中国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有优先注册的原则,但并不是说先注册就一定会得到保护。如果内地公司注册与海外公司、个人相关或类似的商标,应该注意对方商标的性质,因为在有些条件下,部分知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受到保护。相关公司必须加强商标注册之前的风险控制,邀请专业商标注册或者法律咨询机构提前介入可能是个比较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除了商标可能涉嫌侵权方面的问题,相关公司可能还需注意其他法律对公司商标的潜在约束。其中,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郑名伟告诉记者:“这个规定就可能导致企业虽然是合法使用相关商标,但如果对方在此间有巨大的商业利益,仍有可能使得企业面临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风险,相关企业应该注意。”